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可以不要再吵「文創不文創」了嗎?

圖說:漢寶德認為,把古蹟變成咖啡館,只是賣弄小聰明,不是文創。

上週藝文界最大的新聞,莫過於侯孝賢導演在坎成獲得最佳導演大獎,侯導演在電影藝術上的成就早已不需要以什麼大獎來肯定,在台灣的電影文化歷史一頁中,早已寫下那輝煌的一頁。然而最妙的是,偏偏立刻有位記者去訪問了國發會副主委黃萬翔,長官回答:《聶隱娘》未能與文創產業結合,「很可惜」。

這一個回答,馬上又引起萬人韃伐,首要開砲的名人即是一直對「文創」二字一直有意見的張大春先生,立刻在自己臉書上回應說:「去你個卵蛋的國發會!你去找白癡媒體報導的《聶隱娘》結合吧,肯定生得出一百個賣鹽酥雞的文創園區來!真是天下奇觀!」有網友大酸:「原來電影不是文創啊?」或是「真文創變成了假文創,奇哉!」
老實說,這幾年來大家對這個名詞的誤解實在太深,說來說去,其實彼此的誤會只是出在於名詞定義上的不明確所導致的雞同鴨講和爭論。在大學文創係任職教學的我,也常常被朋友問起,到底什麼是「文創」?我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解釋與回答。
其實關於文創二字的定義,藝文界的已故前輩漢寶德老師在他的「文化與文創」一書解釋的最為清楚,文創實際上就是文化產業,「文創」一詞是臺灣獨創,文創產業在歐美都叫「文化」產業。臺灣人創造「文創」兩字,是因為「文創」比「文化」定義模糊,「套上感覺舒服,什麼都可以加進來。」但也因「文創」定義不清、包山包海,政府和民間都摸不清方向,而現在連對岸也跟著喊,喊的比台灣還大聲呢!回頭看西方國家把文化定義為藝術性產品,所以觀念上沒有混淆。這是非常狹窄的定義,但也是不會被誤解的定義。它的意思是,當此產品被創造的時候,目的是有藝術價值與內涵的作品。藝術作品是不同於商業產品的,是因前者不曾有經濟的考慮。根據這個定義,侯導演的電影創作是文化藝術嗎?當然絕對是!
然而我想國發會副主委黃先生口中的「文創」,應該是像好萊塢電影或韓國影視一樣,在藝術與商業中取得平衡,開發其電影周邊商品,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輸出文化,同時在經濟上取得利益。然而,我想很多傳統文化界人士非常不喜歡文創這樣的字眼。因為文創是一個經過包裝的名詞,由臺灣人獨創,但是又被過分誇張了。在前文中談過,文創實際上是文化產業,可是文化人很容易認為「創意」是高貴的字眼,如果被利用來為賺錢用途,豈不是對文化的侮辱?兩者之前沒有孰對孰錯,所以無須在字意上爭論,只是在所在的立場不同,看到的方向不同,期待的目標自然也大不相同。在藝術文化與商業之間取得完美平衡的文化人,世界少之又少,所以我們才需要不同領域的專才,做不一樣的事,在我們學習修正的過程上,我們可以多包容一些不一樣的聲音嗎?
「我們玩弄『文創』這個名詞,把創意解釋為點子,把文化產業看小了。」漢寶德老師如是說,因為現在臺灣談文創的人多是「小聰明」。把古蹟變成咖啡館、把故宮名畫印上圍巾,都只是文創的「小聰明」,對於我們所期待的文創時代毫無幫助。要回到有意義的文創,必須先把文化與創意的定義加以緊縮才成。
英國最初提出的十三的創意產業核心項目廣告、建築、藝術與古董市場、公益、設計、時尚、電影和錄影帶、電視與廣播、互動休閒軟體、軟體與數位服務,音樂、表演藝術、印刷,而台灣目前列表的核心項目即是延自英國而來,而當創意成為「產業」之時,就有其一定的商業性目標了。

老話一句:「文化只要普及,就能產業化。」漢寶德老師認為,文創的「創意」,是把文化從少數人欣賞的菁英文化轉成「人人都能欣賞」,而不只是「把文化變成生意」。文化只要普及,人人都能尊重、欣賞、消費文化,文創產業自然形成。像台灣這樣的淺層歷史文化國家,更需要長期強調美感教育的普及化,因為當國民的美感水準提升,也會開始對生活事物的美學開始有要求,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台灣的文創產業才能真正地開花結果,而不是徒有以文化包裝假象的商業空殼,卻缺乏文化的核心價值與底蘊。

台灣談文創產業,只重視文化的經濟效益,卻不重視文化教育的扎根普及,政府砸大錢推動「文創」產業,卻忽略國民「文化」素養的培養。到底何時有一天我們能夠把文化與文創定位與定義清楚,社會大眾能夠形成共識,用字遣詞能更為小心,而不為字面上的「文創不文創」爭論呢?如果不能期待政府或別人,那我們就期待自己不淪為酸民,只會在網路上打嘴炮,真正從自身做些有文化建設性的事吧!

本文出自於Yogi的東網專欄:路遙知文創 20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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